前几日,保健食品新功能评价试行版刚刚落地;


图片来源: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
新旧保健功能声称对应关系和功能评价衔接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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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
一、《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(2023年版)》是在《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(2003年版)》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修订发布的《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9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》基础上修订形成,原功能学试验报告评价要求和标准为《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(2003年版)》或原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修订发布的《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9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》的,不需提供保健功能再评价资料。
二、参照既往再注册产品保健功能评价管理要求,原功能学试验报告评价要求和标准低于现行标准要求的,新旧保健功能声称调整时,需提供相应产品的保健功能再评价资料:
1、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上市后人群食用功能学评价研究报告,数据采集、管理、分析应当规范、真实、可溯源,并对产品的保健功能提供有效技术支撑;
2、无法提供上市后人群食用功能学评价研究报告的,可提供按照《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(2023年版)》、原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修订发布的《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9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》或《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(2003年版)》重做的功能学试验报告,其中,原功能学试验报告评价要求和标准为《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(1996版)》的,需重新开展的功能学试验项目见上表要求,“— —”表示不需提供保健功能再评价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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